引言
受法治未充分渗透影响,在企业运营过程中,不乏大股东滥用股东优势地位及权力、排除小股东经营权并侵害小股东合法权益、最终达成架空小股东的情形出现。是故,了解、洞悉大股东常见侵权方式并提前采取相应的预防或选择正确的维权路径便尤为重要。
大股东侵害小股东权益的常见方式
1. 知情权限制:通过各种方式屏蔽小股东对公司真实经营情况、财务信息等的了解,削弱小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基础和力量;
2. 隐瞒或转移利润:公司账册、科目造假,隐瞒公司的真实盈利情况,侵蚀、剥夺小股东的收益权;
3. 以关联交易/自我交易方式侵占公司权益:利用控制权让公司与大股东自己的关联公司或关联人交易,且定价不公允、输送利益,为自身的关联公司或关联人牟取利益;
4. 虚增成本,掏空公司:操纵财务,通过极不合理的薪酬、补贴、福利等路径和操控董、监、高人员及团队委派便利,转嫁大股东自身成本、公款私用;
5. 徇私舞弊:无视所委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的非法经营、职务侵占、渎职损害公司利益等,拒绝进行追究,或不作为怠于行使监管、维权等权利;
6. 强行稀释小股东权益:通常表现在利用实力差距,滥用股权激励、操控增资扩股背景及对价、设定显失公平的对赌等等路径稀释小股东的股权比例,损害小股东的利益;
7. 滥用决策权:利用其直接或穿透在股东会、董事会的普通多数决地位,绕过公司治理结构或滥用大股东权利(1/2、2/3表决权等),明目张胆挤占小股东权益或作出不利于小股东的所谓公司决策;
8. 无视竞业禁止限定,进行同业竞争、侵占公司商业机会;
9. 侵占、挪用公司资产和资金;
10.无端不分配利润:公司盈利后,大股东控制董事会、股东会不决议进行利润分配,对小股东可通过分红获取现金流进行控制;
11、阻碍公司治理结构的良性运转:不召集、不主持、不参加公司“三会”,拖曳应在“三会”会议表决事项的推动,阻碍合理重大事项的决策;
12、杜绝执行合同约定义务:以在上级机构/监管机构受阻/政策不可抗力等等理由为借口,无视合作协议义务约定,拒绝执行;
……。
小股东维权路径
对于大股东的侵害行为,单纯依靠公司内部治理机制来制衡力量单薄、收效有限,所以,小股东权益维护就离不开外部救济机制,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维权路径略举:
Ø 股东知情权之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小股东可诉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Ø 公司盈余分配之诉:《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四条,股东享有分红权,如公司满足分配利润的条件而未分配,则可诉求强制盈余分配。
Ø 公司证照返还之诉,股东斗争中可能涉及控制公司的股东擅自占有管理公司公章证照等公司财产,在大股东控制下公司可能不会采取措施,小股东可代表公司诉求无权占有的股东或其他人向公司归还。
Ø 请求公司收购股权之诉:《公司法》第八十九条,在符合该条款规定情形下可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Ø 公司决议效力之诉:《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四条、第五条,大股东通过违法方式滥用表决权以达成不利于公司或股东的决议,可依照具体情况主张决议不成立、可撤销或无效。
Ø 损害公司利益之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至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八条,针对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损害公司、间接损害小股东利益的侵权行为,小股东可代表公司诉讼维权,要求归还取得利益或赔偿损失等。
Ø 合同纠纷之诉:合作初期股东间会签订相关合作协议,大股东在实控公司后可能会不履行相关约定,小股东可根据合同具体约定诉求继续履行或追究违约责任。
Ø 刑事控告:董事、监事、高管履职监控,职务犯罪彻查,可切入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
Ø 解散公司之诉:《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累积股东僵局的证据,满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诉请解散公司。
Ø 破产重整:公司符合破产重整条件的,享有公司债权的小股东可以提起破产重整,可视情况实现退出/更换合作方/控股公司的目的,对小股东权益的止损及维护也有一定积极意义。
Ø “三会”公证:预估大股东的不配合,可依章程规定,逐步严谨推动“三会”的发起、召集、召开、会议记录、意见形成、决议寄出等全系列全过程公证,这可为小股东有效利用“三会”形成合法决议提供有效帮助。
以上,小股东维权路径的选择还需结合具体侵害行为及公司实际情况判断。股东关系的理顺和纠纷的解决往往冗长复杂,单一诉讼未必能及时止损或切实维权;选择合适的诉讼工具、明确适宜的诉讼节点及顺序、匹配得当的谈判时机等,组成卓有成效的组合拳,均是小股东切实维权所需考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