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分享 | 大股东霸权撤换小股东推选的董事监事,怎么办?

2025/6/19

事件背景:


多年前,A和B约定一起去合作运管一个公司,AB股权比例相近,但A持股超过50%,是大股东。


在合作前,AB签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了公司未来的运营管理细则,比如董事长和经理由A推选的人担任、AB各自推选4名和3名董事、监事1名由B来推选、财务负责人由B来安排以及相应的决策权限划分等等。同时,《合作协议》明确试运行一年,一年后视情况进行修改。


也因有这么一份《合作协议》,B就同意先按照工商登记的章程模板进行公司章程的登记备案,即股东会、董事会的普通表决事项和特殊表决事项未结合《合作协议》进行调整,普通表决过半通过、特殊表决2/3通过;并注明随后再做章程调整。


合作正式启动后,因种种原因,A一手遮天,就公司的经营管理等,把B完全撂一边。

章程也沿袭初始文案未做修改。

就此,各种A欺负B的奇葩事件不断涌现。



事件场景(一)


年初某一天,B收到公司要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和监事任期到了要重新选,并让B提供具体的提名名单。


开会当天,B委派的人带着提名份额内的董事监事简历到了现场,发现A准备了全部7份董事简历和1份监事简历;又因为适用的是章程普通表决程序,现场结果就是B只有一人入选董事会,其余原本应有的2名董事和1名监事全被换成了A的人。


本来AB在具体经营和做事方法上就矛盾重重,公司整体的操控权全被A独揽,B成典型的弱势方,在股东会、董事会说话已经不管用;这下好了,董事只剩下一席,监事彻底换人了,以后连监督和查询的权利都被剥夺了。B这下的恼火可想而知。



(一)对这件事的关键分析


1.有没有违反程序变更董事监事?


根据公司的章程规定,董事监事的任职期限是三年,也没约定各方对候选董事监事的人选推选权利;召开换届股东会时,当届的董事监事任期均届满,开会换届合理合法;章程中也没约定董事、监事选举需要特别表决,那A所持的过50%表决权数就可以形成读懂会决议通过,也符合程序。


2.股东之间有协议约定各自推选的董事监事人数,但大股东又利用章程的普通多数决让小股东无法实现推选,合不合法?


股东间关于公司运营和管理的约定,性质属于股东协议,无论这个文件叫什么,叫合作协议、叫备忘录、叫合作合同,甚至没有标题名字,只要内容约定清晰、股东自愿签章,就是股东协议。


对于股东协议,效力上应该与章程一致,都要得到严肃对待和执行。大家都知道,章程是公司的“宪法”、“根本大法”,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章程的订立是股东协商一致的结果,而股东协议同样是股东协商一致的结果。


所以只要合作协议能够被定性为股东协议,那A把原本属于B可以推选董事监事的权力利用尚未修正为能够体现各方股东初始达意的章程的普通表决形式剥夺了,那就算是违反股东协议的无效。


3.合作协议失效了吗?AB谁对协议的理解更准确?


对《合作协议》中的“试运行一年,一年后视情况进行修改”,A认为:试运行一年意味着有效期一年;B认为:试运行一年指向的是未来可以修订(而不是废止),既然一年后没有修订,那合作协议应该继续履行。


这种分歧和对语义的不同理解是很正常的;若因双方的利益导致分歧,就不可能轻易妥协和达成一致。


站在专业的角度判断,这句话的本意应该是:双方就合作进行了非常具体的设置约定;试运行的目的是考察哪些设置合理、哪些设置不合理,一年试运行后保留合理、调整不合理;而对于一份协议,调整必须得到双方的一致确认;现在既然双方没有去调整,那就需要继续运行原文本约定。试运行一年不等于有效期一年,如果A的本意是“有效期一年”却写成“试运行一年”,就是合同拟定的时候存在重大失误了。


4.有没有即时救济路径?不需要先靠起诉但马上能反制的?


这个事特别难,但还真有!——即刻找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监局)。


股东会会议结束后,公司一定会根据决议结果变更工商信息。这时就需要主动、积极、在最快时间内联系市监局,将事件前因后果和有关证据梳理好呈交上去,说明大股东侵害、说明决议形成的违法,要求拒绝受理、变更,并强调会通过法定程序提起诉讼保护权利。


诉讼立案后及时将相关诉讼文件呈报给市监局。

在这种工作情形下,是有机会hold住程序,避免违法变更。


5.随后应该立什么案?——“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



(二)代入B 角色的经验教训

1、《合作协议》签订后为何没有及时将双方共识融入《章程》中?

2、如果一方用各种理由拒绝将各方达成共识的事项具象在章程中,那就需要保住对对方合作诚意的警惕了;

3、想清楚合作的目的是什么、你能给出去什么、你想要什么、你的逆鳞在哪里后坦诚交流、充分沟通,这非常重要!结婚容易离婚难;

4、有限公司的人合性不是可以一成不变的,需要维护、需要磨合;

5、发现问题,必须马上采取行动解决问题,不用让小病发生病变。



(三)启发


本案中,AB的矛盾冲突已经不是一两天了。


A是大股东,拥有几乎一切权力,全面控制公司;A的权力和决策有时会超过法律的界限损害到B和公司,这时B因为股权占比少、章程和股东协议没有充分约定,只能在法律支持的范围内伸张正义。


本案展现出一个现实:B的权利也好、公司的权利也好,A想给就给,不想给就不给;A知道B会去起诉,却也不怕被B起诉,输了官司大不了给你改回来,赢了就成功排除B的权利。

恶劣吗?

恶劣。

聪明吗?

那可太聪明了。

能避免吗?

能,但要有专业、能力来配套把关。

——找高成资产就对了!

本项目背景还有其它奇葩事件,敬请后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