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公司是把双刃剑,基于其只有一个股东的特殊性,一方面,一人公司股东意志更容易转化为公司意志,不论是运营还是管理,其效率之高无须质疑,但也使得公司容易形骸化空壳化;另一方面,纵使股东与公司坚守法律规定治理公司,在对外涉诉中也极易成为对方的攻击点,股东容易陷入无限责任的泥沼。
正因如此,证明一人公司股东财产独立的重要性便日益凸显。
一、引致一人公司股东财产独立审查困难的原因
司法实践中并没有一人公司财产独立证明的认定标准,经检索也发现类案审判存在较大分歧,其原因或为以下几种:
1.法律规范未能清晰界定现行《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款文义简单,但因未阐释“财产独立”的含义以及应当如何举证证明“财产独立”,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中也未有具体释明,导致对该款的理解自然存在不同声音。
2.法官无法进行专业性判断一人公司财产独立事实往往涉及公司商业模式、业务类型及财会专业知识等跨多因素影响,而法官的知识储备通常集中于法学领域,其余专业知识等基础只能依靠日积月累的实践审理中进行积淀,对常规表象的问题可以抓住实质,但若案件复杂,则可能仅为略懂一二或无法理解,故看到各类报表或双方争执的焦点问题,出现无法对是否能证明财产独立作出正确裁判的情形也就会客观存在。
3.逐步依赖司法审计基于第2点因素,实践中法官对于一人股东财产是否独立于公司的审查,就会参考第三方审计机构给出的财务审计结论进行判断;但如审计机构在常规审计中未能有明确独立的结论出现,则法官往往会从严审查其独立性问题。
二、常规审计报告为何还是无法证明一人公司股东财产是否独立?
目前司法实践中,涉及一人公司股东需证明其财产独立于一人公司的情况,往往采取提交一人公司及股东各自的年度审计报告、独立的财务账册等证据,但基于前文分析的从严审查原则,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审计报告的认定规则为:
1.仅能反映公司的资产负债及利润情况,不能反映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财产走向情况的《审计报告》,不足以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
2.如审计报告对可通过公开查询获知的案涉执行债务都没有纳入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则被判定存在明显的审计失败情形,依法不能采信;
3.虽可以证明工商注册或者变更登记时公司的出资等客观情况,但如只反映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企业基本情况,不能起到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的财产作用;
4.仅能证明公司的财务报表制作符合规范、能够反映公司真实财务状况的审计报告,也无法证明公司与股东财产是否相互独立;
5.没有全面反映公司的实际经营及财务状况的审计报告,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股东财产。
三、专项审计报告——证明一人公司股东财产独立的有力工具
高成团队近期承办业务中,就遇碰到当事人提供了一人公司及其股东分别独立的财务账册及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仍依旧被法院以前述认定规则为由驳回。为此,高成团队提议转向委托审计机构做“一人公司股东财产独立于一人公司”的专项审计报告,使得案情有了转机。
何为“一人公司股东财产独立于一人公司”的专项审计报告?
基本内涵为:通过对审查主体(一人公司)一定时期的管理制度、岗位职责设置、审批流程、相关人员独立、财务原始资料等的梳理,关注一人公司及其股东之间的资金往来及其流向的合理、财务会计管理的规范、审批流程的完备和参与审批主体的不重叠等等,再附加其他基础的审计报告应当审查的内容,最终导出一人公司股东的财产是否独立于一人公司结论。也就是说,在专业审计机构作出的清晰明确的独立性结论下,该份报告对于法官审查来说无疑提供了巨大的专业支撑。
值得一提的是,通过提供专项审计报告明确一人公司股东财产独立于该一人公司而获得法院支持的案例不在少数。
四、相应启示
基于实践中多有一人公司存在,主体存续过程涉及财产独立的司法问题也错中复杂,故高成资产重点提示,要证明一人公司股东财产独立,需要:
1.有风险防范意识;
2.在公司层面配备必要的制度;
3.要注重财务审批流程的留痕;
4.避免参与流程审批环节的股东与公司双边人员的重叠;
5.注意股东与公司间往来的合理性;
6.在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时需由兼具法律及财会知识的人员参与,以达成法律和财务两个角度均能证明其独立性同一结论。
欢迎业务联系、交流学习,0757-83922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