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激发涌现更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决策部署,提高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以下简称专板)建设质量,更好地服务中小企业,按照《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若干措施》《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专板建设应聚焦于服务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提升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能力,规范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整合政府和市场各方资源,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完善综合金融服务和上市规范培育功能,提升优质中小企业规范发展质效,为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一)规范设立条件
设立专板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应安全规范运营,业务、风控等管理制度健全,近 3 年内未发生风险事件或风险事件已处置完成,无违法违规行为,且有关监管要求和范性事项均已落实或整改完毕。运营机构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设立专板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还应在专板设立后一年内满足下列条件(本意见发布前已设立专板的地区应在本意见发布一年内满足下列条件):
(二)聚焦服务对象
优先引导下列企业进入专板进行孵化、规范、培育:
(三)简化入板程序
区域性股权市场应简化企业进入专板的流程和手续,不需要中介机构推荐,不按挂牌、展示分类,统称为培育企业。符合专板准入条件的企业可自行提交或由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优质中小企业申报或认定材料申请进入专板,也可由投资该企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为企业提供贷款或服务的银行、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提交尽调材料或已出具的审计报告等材料申请进入专板。
(四)明确建设方案
拟设立专板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应制定专板具体建设方案,明确建设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时间表和路线图,并以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报送证监会办公厅备案后实施。
(五)分层管理体系
区域性股权市场应对专板企业建立分层管理体系,并为各层企业提供与其特点和需求相适应的基础服务和综合金融服务。根据企业发展情况每年调整其所在层次,及时清退不符合准入条件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六)登记托管要求
进入专板的企业应按照证监会统一登记托管要求(另行制定)进行登记托管。企业进入专板后60 个工作日内经确权的股份(股权)数量应达到股份(股权)总数的 75%以上,培育层企业应达到 80%以上;未确权的部分应设立股份(股权)托管账户进行专户管理,并明确有关责任的承担主体。进入专板后的股权变动记录要清晰完整,
(七)信息披露原则
区域性股权市场应根据“非必要不披露”原则建立差异化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定向信息披露系统。未进行过股权或债权融资的企业可自愿选择披露的内容和范围,进行过股权或债权融资的企业应根据外部投资人要求或有关监管要求定期定向披露信息。
(八)完善企业数据库
区域性股权市场要建立涵盖企业基本信息、已披露信息、通过服务和调研走访积累的信息等多维度信息的企业数据库,在保障信息安全和企业权益的前提下,加强信息共享和应用,结合地方政务信息及从其他第三方获取的信息为企业进行精准画像、信用评价等。企业相关信息应根据企业授权或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外提供或使用,且信息及使用情况应进行区块链存证。
(九)强化基础服务
区域性股权市场应整合内外部及线上线下服务资源,建立符合中小企业需求和特点的基础服务体系,为企业提供管理支持、管理咨询、培训交流、政策对
(十)优化融资服务
区域性股权市场应结合各层企业特点和需求,综合运用股权、债券、信贷以及地方金融工具,设计形成差异化的金融产品体系,组织开展融资对接活动,为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以企业获得融资总额、降低融资成本、优化融资渠道等来衡量服务能力。支持各地依托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中小企业融资综合服务平台,促进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融资对接。
(十一)加强上市培育
区域性股权市场应当进一步加强与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协同配合和交流互通,向中小企业提供优质专业服务,从产融两方面共同做好专板企业上市培育工作。
(十二)股权激励服务
区域性股权市场要为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股份(股权)、期权提供登记托管、转让、信息披露等相关服务。专板企业可以按照《关于试点创新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期权激励的指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鼓励服务创新
区域性股权市场在基础服务、融资服务、投后服务、财务顾问、创业债权、优先股(权)等某一领域有较为深入探索并取得一定经验的,可申请单项业务试点,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差异化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可以在做好风险隔离的前提下,依法成立 1 家控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资对象应为机构投资者,投资对象主要为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的企业,或者投资后 6 个月内进入区域性股权市场。
(十四)建设服务基地
鼓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依托区域性股权市场建立属地服务基地、培训基地和上市推广基地,为上市(挂牌)企业提供属地化服务,组织开展询价、路演及上市(挂牌)仪式等;加强培训资源合作共享,对拟上市企业开展规范治理、信息披露等资本市场相关培训。建立经常性交流联络机制,鼓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与区域性股权市场建立人员互相挂职机制。
(十五)加强合作对接
全国股转系统要同区域性股权市场建立针对专板培育层企业的合作衔接机制。
(十六)支持股权激励
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认可专板企业依法合规实施并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登记托管的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在符合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相关规则或指引以及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结算业务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在发行上市(挂牌)过程中不必进行清理。
(十七)数据信息联通
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可以通过证监会监管链调用专板企业数据、登记托管信息、股权变动信息及专板企业相关的地方政务信息,将其作为发行审核参考。证券公司可以根据企业授权调用上述信息。
(十八)推动券商参与
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业务特点和企业需求,在做好与场内业务风险隔离的情况下,设立专门从事区域性股权市场相关业务的一级子公司或普惠服务部门,为专板企业提供规范培育、投融资对接、财务顾问、证券承销、改制辅导等服务,探索形成适合场外市场特点的业务模式以及业务管理、合规风控、绩效考核等管理制度。依法支持证券公司参控股运营机构,联合地方政府、运营机构依法合规发起设立主要投资于专板企业的专项投资基金。
(十九)加强自律管理
区域性股权市场要建立完善专板自律管理规则,通过提升人员能力和水平、完善制度、加强信息建设等方式,切实提高自律管理能力,提升风险防控实效。加强中介机构自律管理,对存在违法违规或不诚信行为的要及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并报送证券业协会或相关监管部门。证券业协会应对区域性股权市场报送的已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中介机构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共享,并制定自律规则指导区域性股权市场加强中介机构管理。
(二十三)证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对专板建设情况、阶段性建设目标、功能作用发挥等情况进行跟踪评价。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为企业提供的基础服务情况、企业数据库建设情况、服务企业满意度情况、为企业实现融资情况、培育上市(挂牌)公司情况等。
专板建设有关内容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及有关监管要求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